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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关于促进产业链招商和产业配套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1 11:40:19 阅读量: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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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市关于加快产业链建设的有关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产业链招商,鼓励产业配套,实现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产业链招商奖励

第一条 产业链主机企业(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公布的名录内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另本措施奖补单位为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新引进配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给主机企业经营团队。项目投产后,可以通过与个人对区财政贡献的奖励、购房补贴等适当方式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第二条 产业链配套企业积极招商引进产业链主机企业(核心企业)入区的,项目投资方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新引进主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配套企业经营团队。项目投产后,可以通过与个人对区财政贡献的奖励、购房补贴等适当方式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第三条 对符合第1、2条且首次落户高新区(天元区)的产业链主机企业和配套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奖励。项目投产后,根据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两年贴息奖励,单个企业贴息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四条 产业链企业引进外资直接投资,按外方实际投资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奖励给外资企业,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招商合作局)

以上所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额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后予以认定。(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条 产业链引进的重大项目按照“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达产后,亩均年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均年税收不低于30万元”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符合引进条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项目,在“批、供、用”等流程上开通“绿色通道”,为工业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区开发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高科集团)

第六条 在产业链项目引进、洽谈等环节发挥中介主要作用的个人(非本区公职人员)、单位、组织,且促成株洲以外的项目落户本区,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主体应先备案并通过产业链和项目投资方认可,奖励额度按《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株高天政办发〔2017〕2号)执行。(责任单位:区招商合作局)

第七条 鼓励各类基金参与服务产业链建设。对于各类基金公司投资产业链项目的,其基金占股不低于10%或资本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合同期内未退出的,同时项目企业未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按照项目投产后每年区本级实得财力的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项目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每年按照基金投入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基金介绍引进关联项目投资落户的,在享受第六条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基础上,项目企业未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按照项目投产后每年区本级实得财力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形态)对产业链发展的推进服务作用,在区产业引导基金下成立“四新”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对“四新”经济企业进行资本合作。对于新引进的“四新”经济企业,其年度缴税额度达500万元(含)以上且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500㎡厂房或20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予以奖励(不超过5人)。对已落户的“四新”经济企业,年度缴税额度达500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形成区级财力增幅超过20%的,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予以奖励(不超过5人);通过供应链金融模式引进且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每年区本级实得财力的50%奖励给引进企业。(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二、产业链配套奖励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区内上下游产品配套采购。区重点企业(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公布的名录内企业)采购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用于本企业生产(不含用于贸易或流通等环节),按照当年交易金额比近三年最高值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经责任单位审核认定后,可以通过与个人对区财政贡献的奖励、购房补贴等适当方式奖励给采购企业或企业高管团队,单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第十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且符合《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株高天发〔2019〕1号)实施细则标准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三、 产业链建设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产业链行业协会。各产业依托主机企业或核心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建立产业链联合党委,明确产业链链办主任兼任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一次性给予协会3万元经费扶持;对入会企业达50家、100家、200家的行业协会,扶持经费可分别增加到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产业发展局、区招商合作局)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链企业和行业协会牵头举办全国、省、市行业峰会、论坛、行业会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主办方申请,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视活动规模每次给予5-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产业发展局)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株洲高新区(天元区)现有政策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如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按各级相关政策中最优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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