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经济结构优化,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产业优质资源要素集聚,营造浓厚的投资潜力氛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南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南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
第二条 南明区招商引资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
(一)大数据产业
主业为从事大数据及其关联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
(二)大健康产业
主业为从事健康养生、健康医药、健康养老、健康医疗、健康运动产业及健康药食材产业等相关产业。
(三)现代服务业。
主业为从事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会议展览、国际商务、旅游业、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和社会服务等相关产业。
(四)现代都市工业
主业为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和组装,软件开发和制造,旅游品、服装服饰,工艺美术等设计和制造,室内装饰装潢产品设计、开发与组装等相关产业。
(五)现代都市农业
主业为从事都市休闲农业、生态旅游农业开发等相关产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 税收扶持政策。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收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产业资金奖励政策。 新办或新迁入南明区的企业,按照产业分类享受以下奖励扶持政策。
(一)大数据产业。年度综合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其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参照数,前两年给予80%奖励扶持,后三年按40%给予奖励扶持;
(二)大健康产业。年度综合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其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参照数,前两年分别按60%、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40%给予产业扶持;
(三)现代服务业。年度综合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其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参照数,前两年分别按60%、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40%给予产业扶持;
(四)现代都市工业。年度综合纳税200万以上的,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以其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参照数,前三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两年分别按60%、50%给予产业扶持;
(五)现代都市农业。年度综合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其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为参照数,前两年分别按60%、5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按40%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办公用房扶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南明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含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叁年15元/月/平方米租房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实行一年一补。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最多不超10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给予五年100%的奖励。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拟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协议的,在获得市级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后,区级匹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区级奖励250万元,企业股票正式在证监会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
第八条 会展经济奖励。对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机构在南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国内大型会议(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按照《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申报住宿、会展等补贴。
第三章土地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纳入省、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大健康、都市工业、现代物流、都市农业产业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优先向市一级以上相关部门申报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予以保障。
第四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三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黔人领发〔2013〕5 号《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编制管理、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户籍办理、医疗保障、科研服务、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办理、档案重建、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一条 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六类高层次人才,按筑党办发〔2014〕25 号)《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享有住房、落户、医疗、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业资助等优待政策。
第五章 招商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南明区落地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或自然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引进企业产业类别予以差别化奖励:
1、引进大数据、大健康、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综合纳税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现代都市工业、现代都市农业企业。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综合纳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引进世界500强总部(全国或区域性),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500强及民营100强企业总部(全国或区域性)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引进各行业前10名企业总部(全国或区域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 引进其它企业总部(全国或区域性),按企业第一年度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5、 本条1至4项引进单个项目给予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各种证照工本费和省、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必须收费项目,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七章 实施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对招商项目全程免费代办。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服务,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对涉及国家、省、市各项手续的,由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同时整合区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引进企业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符合本办法中相应奖励、补贴和扶持条件的,由企业向项目引进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引进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出具认定材料,区投促局进行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给予企业奖励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额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奖励等经费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享受本优惠的企业,在南明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在十年内迁出南明区,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若国家财政、税收或土地等方面政策有变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