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惠政策
(一)用地奖励
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依据规划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缴纳;项目正式投产入规后,由县财政等额奖励实际缴纳土地款的一半用于扶持;入规3年内,若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金达到5万元/亩,由县财政按剩余土地款安排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丰字〔2017〕10号)
(二)税费奖励
1、第1-3年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80%、70%、60%,(重点扶持的绿色食品项目前三年都为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80%),均由县财政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第4-5年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重点扶持的绿色食品为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丰字〔2017〕10号)
2、工业用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奖励企业。(丰字〔2017〕10号)
3、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项只收工本费。(丰字〔2017〕10号)
(三)上市奖励
县内企业在“新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2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丰字〔2017〕10号)
(四)搬迁补助:对整体搬迁到我县,租赁我县工业园区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的电子信息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搬迁费用补助,其中在企业固投达到3000万元时补助150万元,在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时补助150万元。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5000万元(含3000万)的企业,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搬迁费用补助,其中在企业固投达到1500万元时补助100万元,在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时奖励100万元。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3000万元(含2000万)的企业,将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搬迁费用补助,其中在企业固投达到1000万元时补助50万元,在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时奖励50万元。(丰府办发〔2017〕2号)
(五)租金补助:按照3元/㎡/月的金额给予企业厂房租金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五年。(丰府办发〔2017〕2号)
二、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国际国内大财团、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兴办企业、设立子公司、发展总部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上缴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产业抱团入驻项目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相应的项目合同及协议。(丰字〔2017〕10号)
来源:南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