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强市”战略布局,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全面打造西江先进制造业走廊,深化招商引资体制改革,聚焦制造业招商,优化制造业招商项目评审程序,规范招商项目供地集约高效标准,实现资源要素配置和效益最优化,确保招商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准入要求,促进我市加快打造高水平制造新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既充分发挥全市统筹的引领作用、又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我市的制造业[即利用某种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招商项目(本文简称“招商项目”或“项目”)。
二、项目引入要求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市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相关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一)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严控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
(二)投入产出要求:根据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发展实际,设置不同具体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单期投入产出也须符合以下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市招商委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优先引入项目
优先引入符合引入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制造业项目: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搬迁至我市的项目。
(五)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六)研发能力强,行业内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七)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八)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九)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1.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半导体、汽车零配件及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经济社会效益和产业带动性强,具备产业链优势地位的引擎性项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3.科技创新能力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成果转化,“专精特新”或“隐形冠军”企业以及高成长性、创新型的“瞪羚”企业。
四、禁止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禁止类”的项目。
(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相关指标达不到本办法基本要求的项目。
五、项目评估、遴选、评审
(一)评审机构。
1.由市招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商委”)统筹全市招商选资和项目评审工作,市招商委主任、执行主任、办公室主任不定期主持召开全市重大招商项目会商会,切实加强对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选址、用地、融资、用工等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2.各地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由本地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涉及相关指标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本地区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工作。
(二)遴选、评审程序。
1.项目受理。
(1)投资主体(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向拟落户地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资申请,由当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2)投资主体(跨区域的重要产业引领性项目)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提出投资申请,由市招商委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资料按照项目引入要求进行受理遴选。
注:提交材料包括《肇庆市招商项目遴选申报表》及相关支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2.项目评审。
(1)对有明确投资意向选址地的项目,由项目拟落户县(市、区)和功能区项目评审委员会自行对通过遴选的招商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以下类别报市招商委审批或备案。
①对占地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的项目,各地需提交市招商委,由市招商委执行主任签批。
②对占地50亩以下的项目,各地需事前报市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2)对跨区域的重要产业引领性项目,由市招商委办公室提交市招商委评审(必要时事先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预审)。
①对占地50亩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市招商委执行主任主持召开的项目评审会评审;对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市招商委执行主任授权,可由市招商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项目评审会。
②对占地50亩以下的项目,需提交由市招商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的项目评审会评审。
[注:只有经市招商委签批通过、项目评审会评审通过、市招商委办公室备案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各地方可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供地,项目方可享受我市各项产业促进政策扶持,方可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六、项目跟进服务
(一)对经遴选评审引入的投资项目,各地政府(管委会)建立事前会商辅导制度,设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为项目投资审批、供地、报建等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或投资额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列入“1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1名项目联系人+1个重大项目”工作组范围,进行全程跟进服务。
(二)对经遴选评审拟引入的优质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评估明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准入、能耗、环保、建设、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贡献、研发投入等系列标准,事前制定发布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的要求,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项指标监管单位和责任。
(三)经遴选评审引入项目的土地供应,必须在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的内容,具体由项目获得用地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内容包括遴选评审引入时项目方承诺的项目内容、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贡献、节能环保以及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监管责任等相关条款。
(四)通过遴选评审引入的项目,投资主体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等,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重新提请进行评审。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变更项目公司的出资或股权比例结构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征得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
(五)通过遴选评审引入的项目,在项目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的,可以申请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事项按程序报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批准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各地政府(管委会)要敦促项目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推进项目,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完成,每月向市招商委办公室汇报一次项目遴选评审结果、项目进展以及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七、项目退出机制
为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项目退出。项目退出条款列入《项目投资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退出工作,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对退出项目,取消各项扶持政策,所占用土地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相关合同约定条款予以收回。
(一)对逾期未开工的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缴开工违约金。经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且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在建项目因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或竣工投产的,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完成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三)项目厂房建成后,因项目投资方原因超过6个月未购置设备、未进行实质性生产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或设计生产指标的40%,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达效通知书》,要求项目投资方限期通过资产重组或技术改进等方式进行整改。项目投资方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的80%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实行项目退出。
(五)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业主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等协议,实行项目退出。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超标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业主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等协议,实行项目退出。
(七)项目已动工开发,但因项目投资方自身原因,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经多次催促仍无实质进展且构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八)项目投资方依法获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由市资源局依法处理,并按照《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等协议,实行项目退出。
(九)其他因违反《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等协议而导致项目退出的情形。
八、其他
(一)其他产业类型项目的遴选、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项目退出机制具体工作指引由市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四)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