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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耒阳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管理办法

来源:耒阳市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4-06 11:04:17 阅读量: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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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耒阳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本区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项目入区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如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精深加工、有色金属深加工及再生循环利用、化妆品、新材料、装备制造、纺织鞋服等产业项目。

(二)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或在规定时间内转到本区,具有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

(三)购地项目总投资额不能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能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强度不能低于10万元/亩(物流、仓储等配套项目除外)。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入驻标准厂房,年税收强度不能低于50元/平方米,待项目发展壮大再依据企业情况供地。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入区程序

(一)购地建厂项目入区程序

1.项目预审

(1)项目单位向招商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

(2)招商合作局或招商合作局会同项目单位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及主任报告项目概况。

(3)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总投资额、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情况、选址意向、建设内容、投产时间等内容。

(4)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召集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产业投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商务洽谈。预审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是否符合项目投资要求。

2.实地考察

(1)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进行实地考察。

(2)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牵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管委会其他领导牵头,招商合作局视情况组织园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入区评审

由经开区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商分管行政审批的副主任召集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产业投、三架街道等部门开会评审(重大项目入区视情况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商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并明确具体选址位置。

4.入区协议会签

招商合作局草拟项目入区协议——主任办公会审议——开发区相关部门及领导会签——管委会主任审签。

5.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所有购地项目入区协议主要条款报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重大项目走“三重一大”程序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6.签订入区协议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或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和招商合作局局长代表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

入区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入区企业签订项目入区协议。

(二)租赁厂房项目入区程序

1.项目预审

(1)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报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及主任审核。

(2)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召集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产业投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商务洽谈。预审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是否符合项目投资要求。

2.实地考察

(1)预审通过项目方可进行实地考察。

(2)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牵头,招商合作局视情况组织园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入区评审

由经开区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召集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产业投等部门开会评审(重大项目入区视情况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商粮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并明确具体租赁厂房位置。

4.租赁协议会签

招商合作局草拟厂房租赁协议——送相关部门及领导会签——管委会主任审签。

5.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重大项目(租赁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入区租赁协议主要条款报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备。

6.签订租赁协议

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和招商合作局局长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见证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在一份厂房租赁协议封面上签字,此份由园区财政局存档。

产业投公司董事长或分管领导代表产业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入区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入区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第四条加强履约监管

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招商引资的副主任为副组长,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产业投公司、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成员的企业项目入区履约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招商合作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每年一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履约情况审核名单,对入区项目履约情况、优惠政策兑现情况按照项目入区协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履约情况审核意见报园区党工委研究审定并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耒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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