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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汤原县:2020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02 11:17:05 阅读量: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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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 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五条 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出让后项目已竣工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七条 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除收取的工本费和向中央、省、市缴纳的费用外,由企业和收费部门共同向县财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财政参照该笔缴纳费用县级部分总额给予奖励,该笔收费将不给予收费部门返还。项目建设期内,经营性收费按市场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5%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4%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3%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工业园区内新建足额纳税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40%、30%的额度奖励企业扩大生产;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年实现税收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30%、20%的额度奖励企业扩大生产;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年实现税收50-200万元(含5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20%、10%的额度奖励企业扩大生产。

第十一条 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年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对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年实现税收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参照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20%、10%的额度奖励企业扩大生产。

第十三条 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可继续执行原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现行政策优惠于原政策,执行现行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除外)。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按照2020年总部经济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新增产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参照相当于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10%的额度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主营收入实现2000万元),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利用外资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九条 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招商引资联合考核小组(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住建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项目引进单位或包保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购买设备发票等相关资金到位凭证或基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工程量证明(如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由企业和国资部门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进行联合评审认定后,财政兑付奖励额的50%,手续办理齐全、生产经营6个月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金融与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托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平台、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助保金贷款或贷款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我县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业1000万元奖励、创业板上市的企业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2间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二十五条 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可享受县级医院每年一次的全方位免费体检待遇。其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3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400万元以上,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6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

第二十六条 以县职业学校为载体,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享受就业培训政策。县人社部门建立熟练产业工人、技术人员信息库,根据投资企业用人需求,免费为企业在县内、县外组织招工。

第六章 营商服务

第二十七条 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力解决群众最反感、市场主体最困扰、制约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机制保障原则,提供从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建设、推进和企业达产运营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健康快速发展壮大。

第二十八条 规范审批服务。企业签约落地后,县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召开项目建设手续审批并联审批会议,由营商局和项目审批部门会商,告知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和审批流程,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专班服务。在企业审批服务和全生命周期建设中,为招商落地企业,组建一个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推进服务专班,相关部门分别设置首席服务官和首席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套餐,精准服务到位。

第七章 引荐人奖励

第三十条 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含自然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人、招商中介、招商平台、专业化招商队伍。

第三十一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确认登记手续。投资人自身也可作为引荐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及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汤原县2019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汤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及办法由汤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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