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商方向和目标
1.重点招商方向。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目标要求,聚焦全区石油化工、塑料加工、装备制造三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招大引强择优”,努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旅融合产业。工业方面,重点推动现有优势产业的改造提升和产业链延伸,突出智能制造、健康医药、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促进集聚发展。服务业方面,大力招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研发设计等项目,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兴业态。农业方面,重点开展高新农业、特色农业等现代农业领域招商工作。技术人才方面,突出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引进一批先进技术和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本招商方面,通过兼并重组、股份收购、企业上市等有效融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企业方面,瞄准世界名企、大型国企、实力民企等优质高端企业,招引战略支撑项目,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2.主要任务目标。“十三五”期间,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累计达到750亿元;到“十三五”末,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外来投资占全部外来投资的比重达到60%左右。
二、完善产业招商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定期研究招商引资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调度会议,并对重点产业招商情况进行月调度、月通报。进一步强化区招商工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联络、调度检查、督促推进和考核等职责。建立“一个重点产业、一名大班子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负责重点产业招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高端策划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政策,策划包装项目,积极对接洽谈相关产业项目,力争引进落地一批好项目、大项目。各镇(街道)要结合各自产业优势,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重点产业招商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落实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1.对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扶持。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但在我区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2.支持企业股权并购及上市融资。对通过上市、挂牌、股权交易、重组并购及其他方式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实际到位数额(用于区内项目部分)的1‰给予扶持,最高额100万元。对我区企业成功上市首发(IPO),以及通过借壳、重组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扶持;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扶持。
3.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业态发展。新办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旅游、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经济、信息、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投产运营后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4.支持引进总部经济及管理人才。新注册(或挂靠)并纳税在我区的外来企业总部,3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按上缴个人所得税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5.支持引进外资企业及境外资金。对引进的外资企业,除按第1项规定政策扶持外,再按实际到账外资额进行一次性扶持。到账100至500万美元的按1%扶持;到账500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按1.2%扶持;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5%扶持,最高额100万元。
6.支持引进外经贸企业。对外地来我区落户的外经贸企业,根据进出口额按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额100万元;国内贸易企业年贸易额达10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7.支持招商项目进区入园。对在经济园区内新上市、区重点招商项目,新征土地的,按项目用地每亩8万元标准给予扶持。
8.对重点招商项目进行规费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100%扶持(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部分),并享受市级扶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9.其他事项。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引荐补助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事关经济发展大局,对全区新旧动能转换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关于人才、智力及创业创新方面的其他政策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10.政策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临淄区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一、二、三产业领域(不含房地产),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符合上述政策的项目,又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上述政策为准。
四、加大招商考核奖惩力度
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确保考核分值不低于100分,逐步达到10%左右。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计分办法,拉大镇(街道)之间、区直部门之间得分差距,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引进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等情况,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鼓励区域、园区协同发展,统筹协调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鼓励镇(街道)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把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内区域,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项目所形成各类税收的留成部分前三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后两年按照4:6比例分配。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统计。
由区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定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年终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得分前6名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按一、二、三等次分别补助10万元、7万元、3万元招商工作经费,并根据每年工作目标情况建立增长机制。补助资金用于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对其他招商工作出色的队伍视情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季度完成进度较差、排名末位的镇(街道)视情对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全年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对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或通报、调离等组织处理。
坚持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容错纠错制度,鼓励招商干部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强化招商服务保障
进一步强化招商机构和人员力量,完善投资促进机制,优化工作队伍,加强驻外招商联络机构建设。设立专业招商分局,配备在职在编招商人员。择优选聘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作为招商代理,积极开展专业化精准招商。统筹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在保障全年因公出国(境)出访计划顺利完成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各镇(街道)、各园区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部门、单位因公出访外出招商团组。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保障外出招商、客商来访的经费支出。
加快现有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根据区级财力和产业发展情况,整合区域重点产业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基金种类和规模,加大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支持力度,切实发挥好基金投资运作的引导作用,吸引外来投资重点投向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全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享受区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统一配发“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卡”,构建重大招商项目推进“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相关手续。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先向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商办)申报,招商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兑现。
来源:淄博市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