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形成全民招商的热潮,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委托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要求项目落户我区的中介(以下简称:招商中介),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异地“两会两站”(不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根据职责不同,分为特定招商中介和不特定招商中介。
2、委托方式
具备条件的招商中介经区招商委办公室(区投资促进中心)、区招商服务公司资格初审,报招商委审定后,与区投资促中心、区招商服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委托招商权利义务关系。
3、主要职责
特定招商中介:根据合同约定每年提供相应数量的招商信息及客商赴金义新区考察对接次数,并积极协助做好所提供信息的招商洽谈、引进等相关工作;确保每年引进一定数量的大项目;若引进项目成功落地,按委托招商奖励政策奖励。
不特定招商中介:包括各地商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能够定期提供项目信息的机构,每年提供招商信息,带领客商赴金义新区考察,并积极协助做好所提供信息的招商洽谈、引进等相关工作。完成招商任务后按照第三方委托招商政策给予奖励。
4、奖励政策
(一)奖励条件
金华市域范围以外引进实际投资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符合金义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引进项目由外来投资企业和区招商服务公司共同认定,录入金义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可补助期限为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完整年度,政府配套资金除外。
(二)奖励标准
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工业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投产的,按标准上浮20%奖励;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正式投产的,按标准上浮20%奖励;外资项目以外资到账日汇率计算,工业项目、外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三)奖励时间
工业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及在金东区注册后,根据实到注册资本金1‰预付奖励,当年按统计部门入库的固定资产数据6‰拨付奖励,投产验收后以固定资产审计报告中的金额进行结算。
5、申报流程
(一)备案。申请奖励招商中介须第一时间将项目情况、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报区招商服务公司,并填写《金义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由区招商服务公司进行备案。
(二)申请。招商中介在符合申报条件后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义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
1.金义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2.项目材料,包括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3.奖励对象的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额详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凭证、营业收入、验资报告、开工实景照片等相关材料;
5.材料真实性申明(注明自身不是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方及相关人员);
6.其它相关材料。
(三)审核。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区招商服务公司及区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审计结果,提出补助方案。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招商中介和奖励金额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招商服务公司根据公示结果统一上报区分管领导及区招商委同意后下文拨付补助资金。
6、项目引荐管理
(一)按招商中介自主申报、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
(二)招商中介和项目所属招商工作组应对引荐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做好服务。
7、附则
对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伪造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外,将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三、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实行,原《金东区第三方代理招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停止试用,引进项目为本办法实行后引进的项目。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金东区投资促进中心
解 读 人:洪颖俐(金东区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9-82176578
来源: 金义新区(金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