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钦北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从钦北区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政策发布之日前已落户钦北区的工业企业,经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协议)增设的工业生产线项目或扩大再投资项目可同样适用本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的“双十”项目,指投资超过十亿元或产值超过十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双百”项目,指由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发展工程指挥部认定的投资超过百亿元或产值超过百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双新”项目,指由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发展工程指挥部认定的新产业、新技术重点项目。
第五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实际出资,不含土地交易缴纳的相关费用,下同)并按约定时间动工、竣工投产;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产值应达到224万元/亩以上。其中:
落户在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皇马工业园一至四区)的,用地应按每亩不低于250万元投资强度建设;
落户在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皇马工业园一至四区)以外的,用地应按每亩不低于187万元投资强度建设;
第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上规入统且纳税强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按项目用地面积每亩每年10万元以上。其中:
属于食品加工、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并采用本地原材料的项目,纳税强度可降低至按项目用地面积每亩每年5万元以上;
属入驻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区的项目,纳税强度应达到按项目用地面积每亩每年25万元以上,项目用地按土地取得成本价格进行出让。
第七条 鼓励项目加快建设投产。项目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土地摘牌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且主厂房始建基础为准)的,退还50%;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实现竣工投产的,再退还50%。
第八条 项目投资扶持。单个项目用地2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并竣工投产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分两期支付,即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试产时各支付扶持资金的50%。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企业须提供项目投资的发票票据、转账凭证和合同等相关合法凭证作为认定参考。
第九条 对企业获得用于项目建设(仅限用于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的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比例给予一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每年拨付企业应得贴息扶持资金总额的50%。由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年度偿还利息等证明。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本地企业、本地材料、本地工人。
第十一条 对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成立相关贸易公司,承载企业总部或部分经济贸易并产生产值和税收的,享受钦北区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达产达税。
(一)项目按约定建成达产达税后,以企业本年度在钦北区本级汇缴入库,并达到本政策第六条所规定对应产业项目纳税强度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按当年入库数核算,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作为扶持基数,对超出基数的部分,按其钦北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扶持时间为5年。
(二)项目按约定建成达产达税后,每年给予5—10名企业高管该年度在钦北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钦北区本级留成部分1:1比例的奖励(按当年入库数核算,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扶持时间为5年。
第十三条 对签约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签约后一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后一年内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新上亿元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从县域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销售收入以统计等相关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对每年度进出口额(以市商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超过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5万元;进出口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在钦北区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钦北区留成部分)贡献前十名的企业,每年给予就近安排2个钦北区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给予3名高管每年在本市内医院免费体检一次,由区财政按体检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给予10张钦州旅游惠民卡。
第十七条 鼓励品牌建设。企业产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西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落户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投资项目、“瞪羚”企业投资项目,“双百”“双十”“双新”重大产业项目,改善民生拉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项目落户我区投产后成功上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 对已正式签约落户钦北区工业园区的企业,通过以商招商的方式引进属精细化工医药、锰业新材料、新型建材、新能源、食品加工、林木加工等六类项目,且用地2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强度给予引荐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按“一企一议”方式执行、兑现。引荐企业须及时到区招商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由区招商促进局按登记备案的先后顺序对第一引荐人身份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达到优惠扶持所须条件后,由项目/企业法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兑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扶持政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项目出现一般环保、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该年度不得享受本暂行办法所列优惠扶持政策;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50人以上上访事件等情况或产生严重社会舆情的,则取消三年享受本政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未提及的优惠扶持事项,以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生效前已签约的企业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为洽谈合同(协议)的依据,最终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钦北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