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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来源:广西人大 发布时间:2021-03-29 10:46:36 阅读量: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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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在全区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一批投资项目相继落户我区,为我区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全区投资项目到位资金达8000亿元。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投资促进体制机制不健全、投资促进主体单一、投资促进政策碎片化、投资信息发布不规范、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投资协议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立法推动投资促进体制机构健全完善,规范投资促进行为,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保障投资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主要参照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亲商安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8〕23号)、《广西产业大招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政电〔2018〕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等6份文件,同时借鉴了贵州、云南等省的立法经验。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投资促进体制机制问题。建立健全投资促进体制机制,直接关系到投资促进方向、力度、措施、政策制定和工作职责等重大问题,因此,《条例》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在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和职能,一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全区投资促进工作,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承担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二是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园区发展方向和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

(二)关于投资促进规划问题。多年来,我区各地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都在想方设法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投资促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没有制定统一的投资促进规划,从而导致了各地区不顾产业发展需要、产业链完善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只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互相争抢项目,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项目雷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竞争有序的投资促进工作格局,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条例》在第九条对编制投资促进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投资促进目标和重点问题。投资促进目标关系投资促进的方向。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以及各类园区的投资促进方向应当是在大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分层次、有侧重的进行。因此,《条例》第十条对投资促进目标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的问题,《条例》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分别在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招商引资的重点国家、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

(四)关于投资促进政策和信息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区没有出台全区统一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现有的优惠政策措施分散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各开发区域,如西部大开发、西江黄金水道、中马产业园、中新物流园等专项开放开发政策措施中,不便于投资者掌握、了解。因此,《条例》为解决投资促进信息发布主体多、途径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措施分散的问题,分别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对投资促进信息发布、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措施制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五)关于投资促进服务问题。做好投资促进服务工作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途径。在全国各地优惠政策大体相同的当下,提供及时、完善的投资服务已经成为了吸引投资的重要工作。为此,《条例》在第三章用较大篇幅,从与促进投资直接相关的准入审批、立项评估、项目选址用地、开工许可、引荐代办、落地跟踪、用水用电、人事人才、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行政承诺履行问题。为了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后任领导不履行前任领导对投资者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等问题的发生,推进行政机关诚信建设,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的信心,《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关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问题。保障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还能稳定既有投资;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在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

三、《条例(草案)》经2020年11月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来源:广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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