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和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二条 凡入驻产业园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可以约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在缴纳第一期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须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完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项目报批报建手续。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每年每亩租金30%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自投产之日起一次性补贴3年。
第四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每年每亩租金50%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自投产之日起一次性补贴5年。
第五条 对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按每年每亩租金70%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自投产之日起一次性补贴5年。
第六条 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养殖厂房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财政补贴该养殖厂房所占地块的2年租金,自该项目建成投产起一次性补贴2年。
第七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一年的试生产期税收优惠。在试生产期内,企业纳税后,属市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凡入驻园区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二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企业纳税后,属市收入的所有税收,由市财政按纳税额的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科技扶持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针对迁入产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海南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针对产业园注册且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海南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针对产业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国际科研合作补贴:针对产业园注册种业农科、深海科技及相关领域企业、科研机构,与境外研究机构合作研发且成果在产业园落地,按照项目实际合同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奖励:针对产业园注册企业或科研机构,将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产业园落地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认定,获得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的同时,给予1:1配套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资助:针对项目入驻产业园的全职科技创新团队,满足《海南省引才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团队全职引进奖励标准,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认定,在享受《海南省引才奖励办法(试行)》奖励的同时,给予1:1配套奖金奖励,鼓励、引导入驻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力度。在本市完成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给予1:1配套奖金奖励。
第十三条 水产优质品种引育奖励:针对产业园注册水产引育及相关领域企业,开展优质高效新品种选育,获得国家新品种农业部水产新品种认定,每一个品种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兑现流程
第十四条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向文昌市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备案,文昌市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核查备案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文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时兑现企业奖励奖金。
附 则
第十五条 海南省及文昌市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于产业园内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产业园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文昌市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规定内所指的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扣减获得土地成本后的金额,实际投入资金总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2.本规定内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3.本规定第十条“合作研发成果”的认定以查新报告为准。
4.本规定第十条“项目实际合同费用”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准。
来源:文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