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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辽宁东戴河新区招商引资补充修订政策

来源:东戴河新区 发布时间:2021-03-26 09:46:25 阅读量: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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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把辽宁东戴河新区建设成为承接京津冀产业、科技、人才转移的先导区和示范区,在延续绥政发〔2013〕8号、绥政发〔2017〕58号、绥政发〔2017〕59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凡享受本政策的辽宁东戴河新区注册企业应严格执行所属地纳税。

一、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含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第一年,按其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70%给予奖励,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均按其合伙人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70%给予奖励。后四年,按其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80%给予奖励,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均按其合伙人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80%给予奖励。税收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扶持政策

对新设立的落户在辽宁东戴河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按其当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税收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经管委会认定为总部经济(含金融总部)的,税收形成地方财力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50%的奖励;1,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每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60%的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70%的奖励。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四、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按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地方财力部分70%的奖励。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年度税收形成地方财力应当不低于200万元。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五、教育产业、科技研发、文化旅游休闲产业、大健康产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教育产业、科技研发、文化旅游休闲产业、大健康产业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500万元/公顷的,给予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自运营年度起,第一年按其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后四年每两年递增5%。无固投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六、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对经辽宁东戴河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每年按其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到第8年止。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七、企业孵化器、“双创”产业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企业孵化器、“双创”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每年按其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到第8年止。无固投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高管和高科技人才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八、对仓储物流、加工贸易类企业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仓储物流、加工贸易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的,给予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补贴。自投产年度起,按其年度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前三年给予50%的奖励。无固投企业,仅享受地方财力相关奖励。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九、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对落户辽宁东戴河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量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前三年给予50%的奖励。其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平方米/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租房补助,最高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返还。

十、“飞地经济”扶持政策

1.对绥中域外园区和政府转入“飞地经济”园区的项目,建设开始后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县级收益部分,实行10年返还期,前3年全额返还域外园区和政府,之后与域外园区和政府按5:5比例分成。

2.对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飞地经济”园区的,招商项目建设期内和达产后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力收入县级留成部分(不含涉土税收及专项收入)扣除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后,原则上前 10年全部留给引进乡镇,10 年后引进乡镇与东戴河新区按 5:5 比例分成。

3.县财政每年安排 500万元专项资金,根据年底考核情况对排名靠前的部门和乡镇给予奖励,用于补充部门和乡镇招商引资及工作经费,资金分配比例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4.“飞地”项目落户园区后,享受“飞入地”政府出台的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5.“飞地”项目落户园区后,享受东戴河新区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

6.“飞地”项目落户园区后,需要招录新职工的,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在购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相关说明

1.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申请相关奖励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2.文中提及的 “当年,年度”均指从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当月算起,至下一年的同月末截止。其余年度,依次顺延。“地方财力”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辽宁东戴河新区留成部分总和。“高管”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和企业共同认定。“高科技人才”为企业科技人员且年薪2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元、万元、亿元”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对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的奖励,新区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政策兑现窗口,按季兑现应兑现额的80%,年度末补齐。给予高管、高科技人员的奖励按季兑现。奖励期至2023年。

4.自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的办公租房补助,在其形成年度地方财力后一次性支付给企业。租房补助额按辽宁东戴河新区办公租房的平均价格兑现。租房补助期至2023年。

5.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的项目,企业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非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时,按土地出让时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30%兑现第一笔补贴,项目竣工时兑现其余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时形成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时,按土地出让时形成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的50%兑现第一笔补贴,项目竣工时兑现其余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时形成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额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认定)

6.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

7.本政策实施后,原有政策与之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8.本政策由辽宁东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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