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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26 09:49:41 阅读量: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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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创业,根据振兴东北及边疆少数民族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通党字〔2018〕28号)、《通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政办字〔2020〕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奈曼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四)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鼓励企业发展,奈曼旗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五大产业集群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的当年新入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金全额征收入库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手续费在财政年度决算前全部投入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一定三年不变。

(六)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

(七)耕地占用税由用地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八)税务机关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依法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在我旗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2.2万元/亩。

(二)在企业报批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按照挂牌成交确定的出让价格全部缴纳后,协助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建设按合同约定投产后一个月内,可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投资企业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快开工建设。若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旗政府依法收回为投资企业提供的工业用地及相关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旗政府确定的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在建设期内或投入运营前,原则上旗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国家、自治区、通辽市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额收取。

(二)降低实际交易税费。鼓励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盘活符合政策要求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充分用好现行税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好“放管服”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各项政策降低税费。

(三)凡落户奈曼旗各园区的各类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引进技术和人才,按《奈曼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电力支持政策

(一)对来奈曼各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将10千伏高压线架设至厂区围墙外(不包括专用线)。

(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电力部门根据企业用电性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同时按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可实行微网电价、多边交易电价和电厂直供电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

第八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技术和管理等人员的子女,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务工人员的子女,其子女可自选学校,收费与本地学生同等标准。

(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检查执法。除了依法开展的检查、办案、监督工作外,严禁任何单位出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等行为。

第九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包联单位和企业服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上一级部门行政许可的,由企业服务办公室及相关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和对我旗影响力大的科技服务型、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地方财政贡献高和地方经济拉动性强的三产项目及沙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荐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落户奈曼旗境内的各类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达产达效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和投产后由于自身原因二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及欠税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大沁他拉镇以外的其他苏木乡镇(场)、街道的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旗政府组成固定资产投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争取国家计划外投资和为企业融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旗人民政府与企业原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如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奈曼旗人民政府所有。

来源: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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