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承接长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怀远县汽车零部件产业体系,加速汽车零部件产业规模扩展和结构升级,将汽车零部件产业打造成怀远县首位主导产业, 结合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对象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汽配、摩配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依法在怀远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带动力较强,并且能够依法纳税。
二、有关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可享受的政策如下:
1. 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按照入驻企业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200元/平方米时即可租金对等补助;当入驻企业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200元/平方米时,则按该超出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入驻企业,奖励期三年。
2.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给予搬运费、安装费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按企业新建厂房和新增生产设备及模具价款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总价款的50%),补助分两次兑现,企业全面投产兑现补助款的90%,实现纳规入库兑现补助款的10%。
4. 企业从租赁标准化厂房搬迁至自建厂房后,按企业首次发生的搬运及安装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可享受的政策如下:
1. 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按照入驻企业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200元/平方米时即可租金对等补助;当入驻企业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200元/平方米时,则按该超出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入驻企业,奖励期三年。
2.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分三次兑现,企业完成搬迁安装兑现补助款的40%,全面投产兑现补助款的50%,实现纳规入库兑现补助款的10%。
3.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给予搬运费、安装费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 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按企业新建厂房和新增生产设备及模具价款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总价款的50%),在企业竣工投产后兑现补助款的100%,租赁标准化厂房期间已享受过固定资产补助的生产设备及模具不再重复补助。
5. 企业从租赁标准化厂房搬迁至自建厂房后,按企业首次发生的搬运及安装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可享受的政策如下:
1. 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按照入驻企业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200元/平方米时即可租金对等补助;当入驻企业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200元/平方米时,则按该超出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入驻企业,奖励期三年。
2.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分三次兑现,企业完成搬迁安装兑现补助款的40%,全面投产兑现补助款的50%,完成纳规入库兑现补助款的10%。
3.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给予搬运费、安装费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 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按企业新建厂房和新增生产设备及模具价款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总价款的50%),在企业竣工投产后兑现补助款的100%,租赁标准化厂房期间已享受过固定资产补助的生产设备及模具不再重复补助。
5. 企业从租赁标准化厂房搬迁至自建厂房后,按企业首次发生的搬运及安装费用的50%给予补助。
6. 企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若第一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10万元/亩,第二年、第三年经济发展贡献额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实现每年10%的递增,则按该超出10万元/亩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投产次年起的连续三年内。
(四)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年纳税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的政策如下:
1. 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按照入驻企业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先缴后补优惠政策,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200元/平方米时即可租金对等补助;当入驻企业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200元/平方米时,则按该超出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入驻企业,奖励期三年。
2.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分三次兑现,企业完成搬迁安装兑现补助款的40%,全面投产兑现补助款的50%,完成纳规入库兑现补助款的10%。
3. 企业分批搬迁安装使用的生产设备及模具,按评估复核金额的1%给予搬运费、安装费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评估金额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 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按企业新建厂房和新增生产设备及模具价款的1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模具占比不能高于生产设备总价款的50%),在企业竣工投产后兑现补助款的100%,租赁标准化厂房期间已享受过固定资产补助的生产设备及模具不再重复补助。
5. 企业从租赁标准化厂房搬迁至自建厂房后,按企业首次发生的搬运及安装费用的50%给予补助。
6. 企业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若第一年经济发展贡献额超出10万元/亩,第二年、第三年经济发展贡献额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实现每年10%的递增,则按该超出10万元/亩部分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对等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投产次年起的连续三年内。
7. 企业入驻后,新增用于本项目建设形成的贷款,享受贴息扶持,贴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贴息期限为贷款发生之日起连续三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年。
(五)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及以上或投产次年起税款年实际入库数达到3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或能对我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布局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另行商定扶持政策。
三、审核认定与兑现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及模具投资以税务发票(原件)或设备评估价款、建设工程以税务发票(原件)、土地价款以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为准。
(二)企业搬迁的设备及模具须能正常安装使用,并用于企业在怀远县内的项目生产经营。
(三)企业搬迁设备及模具的评估由怀远经济开发区和企业共同公开择优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认定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后,由怀远经济开发区兑现。
(四)对于入驻开发区的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奖补资金由怀远经济开发区负责兑现。奖补资金按财政收入级次分别由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怀远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
四、 产业扶持资金来源
每年从怀远县县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2亿元,并根据县财力的增长情况,适时适度扩大扶持资金规模。
五、其他规定
(一)企业享受政策后,十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出怀远县。
(二)企业享受的固定资产补助须全部用于怀远县内项目的建设。
(三)企业租赁期满后,应取得土地自建厂房并将享受固定资产补助的设备及模具搬迁进入自建厂房内生产经营,否则企业须将所享受的固定资产10%补助款限期一次性退还。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年纳税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享受《怀远县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暂行办法》(怀政〔2017〕35号)等省、市、县其他相关政策,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五)经县项目投资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怀远经济开发区确认落地的汽车零部件企业租用开发区内闲置厂房的参照执行。
(六)本政策与《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怀政〔2017〕4号)、《怀远县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暂行办法》(怀政〔2017〕3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等政策内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本政策低于国家、省、市优惠幅度的,按国家、省、市标准执行。执行中若有不完善的条款,由县项目投资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进行修改完善。
(八)本政策由县项目投资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