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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09 11:01:43 阅读量: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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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扩投资稳增长、优结构增动能、促改革惠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拓展民间投资空间

(一)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建设三年大会战、“两新一重”等重大战略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现每年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数量占比超过50%。(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支持民间资本更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自治区本级试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联评联审工作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民营企业参与并已交工验收、投入运营的PPP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振兴三年行动。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财政参照园区平台和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补助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支持。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为民营企业高标准规划建设定制厂房,减轻民营企业非生产性投入压力,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对自治区内民营企业租用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给予与区外招商企业同等的租金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四)支持民间资本扩大农业农村投资。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农业产业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本采取PPP模式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设立生猪保供、林业、水果、糖业、茶叶、中医药等特色农业投资基金,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民营企业上市或到新三板挂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牵头负责)

(五)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民生领域。民间资本通过租赁房屋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民生领域项目,新租赁用途与原有土地规划性质不一致,但经认定达到行业标准和开办要求的,可以按新租赁用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牵头负责)

1.教育领域。深化民办教育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对新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按政府投入同等标准给予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对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和附加费后,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广西税务局、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统筹保障教育规划用地,并在符合教育规划布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在旧城拆迁或改造腾出的存量用地中,预留适量土地,以招拍挂、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教育厅牵头负责)

2.卫生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牵头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三级医院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支持公立医院医技人员到民营三级医院开展技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3.养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50—400元/月岗位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牵头负责)对民间投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民政厅牵头负责)

二、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六)支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自治区内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民营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广西证监局牵头负责)

(七)用足用好“桂惠贷”政策。“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八)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牵头负责)

三、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

(九)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

1.保障用地用林指标需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3.创新土地征收模式。推广“共建共享、净地征收”模式,引导被征地群众组建股份合作社、成立具有施工资质的合作制公司开展项目用地的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费用纳入地块的征收补偿成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十)降低用电成本。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等牵头负责)

(十一)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实行有保有压的能耗指标差别化配置政策,自治区预留部分新增能耗指标,用于调剂保障民间投资在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能耗强度优于“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值、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十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全区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按不少于10%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引才引智。对进城务工的产业工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政策执行,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医保待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牵头负责)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同等享受当地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待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牵头负责)在“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自治区相关引才引智计划中,安排民营企业项目数不低于20%。(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满足民营企业用工需要。允许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涉民营企业政策落实

(十四)完善涉民营企业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研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相关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投资政策、项目布局等,除保密和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对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可邀请相关民营企业共同参与起草。涉企政策出台前,应利用多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对民营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充分吸收采纳,确实难以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与相关民营企业做好沟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联等牵头负责)

(十五)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全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政策文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全面清理纠正在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招投标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规定和做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投资促进局等牵头负责)推进与民营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线上办理方式,推广在线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差评处置操作规则,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牵头负责)制定针对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创新“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等牵头负责)

(十六)建立涉企政策兑现落实长效机制。依托全区各级政府网站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集中整合发布涉企政务事项办理、政策文件发布、财政资金申请等业务,民营企业通过平台直接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和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等牵头负责)对近年来自治区出台的《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广西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实施情况逐条开展“回头看”,对难以落实和落实效果欠佳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地,切实发挥作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联等牵头负责)

(十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完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长效机制,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督促限期清偿。对情节严重的失信主体,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民间投资项目落地难专项治理行动,精准梳理问题和困难,对“新官不理旧账”或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联牵头负责)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妥善审理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公司纠纷案件。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等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成效纳入各市县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各市县切实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非公办〕,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绩效办牵头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迭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执行,但不得迭加享受优惠。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本地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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